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的规定(试行) 
发布时间:2017-01-11

  第一条 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狠刹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歪风,倡导移风易俗,以良好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,根据中央和省、市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、制止奢侈浪费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  第二条 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;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。
  第三条  严格执行“两报告一承诺”制度。按照《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“两报告一承诺”的暂行规定》(赣纪发〔2014〕15号)要求,事前如实填写《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审批单》,说明操办事宜、时间、地点、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,承诺遵守相关纪律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科级干部向县区纪委或市直部门单位纪检组(纪委)报批,县级干部向市纪委报批,同时抄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。事后10天内如实填写《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事后报告单》,报告实际操办和履行承诺情况。
  第四条  严格限制操办事项。操办事项仅限婚丧事宜,其他喜庆事宜一律不得操办。
  第五条  严格限制宴请对象。宴请对象主要是近亲属,一律不得邀请本单位同事、管理和服务对象。
  第六条  严格遵守以下规定:
  1.不准突破或变相突破批准的宴请规模;
  2.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禁止邀请对象的礼金礼品;
  3.不准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或礼金礼品费用;
  4.不准违规使用公务用车或占用其他公共资源;
  5.不准违反规定参与婚丧事宜并赠送礼金礼品。
  第七条 严肃查处违规行为:
  1.对操办婚丧事宜不按规定报告、不履行承诺或者违反限制规定的,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,构成违纪的,给予党纪政纪处分。
  2.对操办婚丧事宜借机敛财的,一律先免职后处理,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,并公开曝光;违规收受的礼金、礼品等,责令限时退还,拒不退还或无法退还的,予以收缴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  3.对操办婚丧事宜占用公共资源或者报销应由个人支付费用的,责令退还占用的公共资源,追缴使用费用或报销的费用,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。
  4.对操办婚丧事宜中奢侈浪费或者从事封建迷信低俗活动的,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、责令作出检查、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,构成违纪的,给予党纪政纪处分。
  5.在操办或参与婚丧事宜中,违规收受或赠送礼金的,按违规收送“红包”处理。
  第八条 严格落实“两个责任”。各级党委(党组)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,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职工操办婚丧事宜的教育、管理和监督,及时发现、制止、纠正和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(机构)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,对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的,发现一起,查处一起,并按照“一案双查”有关规定严格问责,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,形成震慑。
 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。
 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  有关概念界定
  
  1.“婚丧事宜”指干部本人及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的婚丧嫁娶事宜。
  2.“其他喜庆事宜”指除婚丧以外的生日、小孩满月、建房乔迁、升学、入伍、就业、升职、调动等喜庆事宜。
  3.“近亲属”指与干部本人有夫妻关系、直系血亲关系、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、近姻亲以及拟制血亲关系的人员。“近姻亲”,包括配偶的父母、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,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,兄弟姐妹的配偶。“拟制血亲”,包括养父母、养子女、继父母、继子女。
  
  

供稿:清正萍乡网 作者: